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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山东省医疗许可备案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许可备案管理活动。
所有开展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在开展医疗服务前需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医疗许可备案。备案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专业医护人员、医疗管理制度等。
未按规定进行医疗许可备案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程修订时,由负责解释的部门负责起草。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山东省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期待您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更加美好的健康山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