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流程,保障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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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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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引言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提高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管理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和专业技能;
-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 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和信誉。
第四章 备案程序
- 提交备案申请:评估机构需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备案申请。
- 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 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
- 备案公示:经核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将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 备案证书颁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估机构,颁发备案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评估和监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和监管。
- 信用管理:评估和监管结果将纳入信用管理,对信用较差的评估机构进行警告、整改、撤销备案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修订时,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并提交相关部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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